(一)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(含辖区内的暂时住户),凡由环卫部分担任废物打扫保洁、运送处理的,每户每月5.00元;由物业服务公司担任废物打扫保洁的,每户每月3.00元,由居民交纳。
(二)城市规划区内机关、集体、部队、校园、企业和事业单位,按在职员工实有人数(包含正式工、合同工、暂时工、季节工)每人每月3.00元,由单位担任交纳。
1.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,按餐厅和操作间的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.00元;宾馆、旅社、招待所、医院等按实有床位的50%每天每床1.00元,由经营者交纳。
2.大型商业、服务业、娱乐业、批发商业商场、工业品商场按经营面积:500-1000平方米的,每月每平方0.30元;1001-3000平方米的,每月每平方0.20元;3001平方米以上的,每月每平方0.05元,由经营者交纳。
3.经营性门市,按天然间每月每间20.00元,二楼及二楼以上按每月每平方米0.30元征收,由经营者交纳。经营性门市经营面积超越500平方米(含本数)的按大型商业、服务业、娱乐业、批发商业商场、工业品商场规范征收。
4.各类固定摊点和活动摊点,按每天每平方米0.30元由经营户交纳。集贸商场、单位办理的停车场和主次干道单位门前(以路沿石为界),按每月每平方米0.20元由业主或经营者交纳。
(四)营运车辆:出租车每车每月2.00元;20座(含20座)以下客车每车每月10.00元;20座以上客车每车每月20.00元;卡车按吨位每月每吨1.00元。